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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交易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返回列表 来源:纽乐康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22-10-14
一位在产权交易所任职的同志,说起他所推进的知识产权交易业务,难点是对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产的评估出资,而评估是知识产权投资的基础,没有这一基础,堪称“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但在实践中,无论是专利权人还是投资方都不愿先行出此评估费用。

这个难点使人联想到交通事故的一种现象,即就交通案件尤其是车祸而言,如果当事人认为所获的赔偿额还不够,经从事风险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研究案情后,可能会签订风险合同,由律所启动申诉,由此再增加的赔偿额则由律所和当事人对半分成甚至是“倒三七”。如果申诉失败,则申诉的相关费用由律所作为风险投资自付。

产权所的同志认为这一模式对知识产权交易颇有启发。由产权交易所出资评估作为风险投资,如果专利权交易成功,则产权交易所的提成比例不再是通常的1%到5%,而是对半分,甚至是“倒三七”,如果交易不成功,则评估费用作为产权所的风险投资,这属于双赢的模式,专利技术交易及其最终的商业性成功,称得上是线索来自专利权人,发展全靠产权交易所,成功由于投资商。

进一步分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下简称“认定”),对专利技术交易会有一个极大的促进,客观上也会促使知识产权交易评估进行制度创新。

鉴于专利授权需要时间,故从客观上购买专利能使自己更快地获得自主的知识产权,这可能刺激专利技术市场的交易,专利技术市场的交易可能会“火”起来,特别是对中国专利权人来说,更是极大的利好消息。因为购买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如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技术,成本太高,中国专利则是物美价廉。在此形势下,中国专利可能会倍受青睐。

当然,外观设计专利权人除外,因为“认定”只认发明与实用新型,故对实用新型的影响更为直接——有助于激发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6项实用新型等于1件发明专利,这是“认定”中专利30分的基础,比起发明专利来说,实用新型的审批时间短,能够收到“急用先学”并“立竿见影”的效果。而对实用新型的负面考虑,则可能产生相应的“问题专利”的问题,即是急剧掀起的申请高潮所带来的为专利而专利。

考虑到专利审批的时间因素而对已经授权的专利“下手”,同时,这也是就“认定”对专利负面影响的担心之处。即所拥有的专利与其技术产品的关系如何把握,从而防止购买专利向自己的产品靠拢,进而获得变相的“认定”,以获取那10%的免税利润。“认定”政策将在实践中经受考验,同样也会波及到专利技术交易。

专利交易市场的以往现状是中小型企业的专利转让渠道狭窄,需求信息掌握很少,最重要的是中小型企业对所转让的专利价值具体高或低,往往不清楚。而大部分投资人包括天使投资、VCI、PE等,手中存有大量的资金,但对于专利技术,没有最为直接、客观、公正的方式或方法给投资人评判依据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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