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作为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三大专利类型之一,一直都占据着重要地位。近日走访一家企业,在了解其产品的创新点并经过检索分析后,建议该企业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可该企业的负责人对实用新型专利嗤之以鼻,认为实用新型专利根本算不上真正的专利,是拿来凑数的“垃圾专利”,坚持他们企业要申请就申请发明专利,要么就不申请。
公众不认可实用新型专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原因在于实用新型专利本身的特点,因我国实行的是实用新型专利的初审制度,造成有些申请人将简单模仿甚至抄袭现有技术的方案,以及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稍作改动或对其进行简单组合的方案,拿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这样的实用新型专利与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发明创造相去甚远。
但是笔者认为企业其实并没有真正正确认识和了解实用新型,观念上存在片面性。本文在深入研究实用新型专利的基础上,希望可以引导企业能正确理解和认识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并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制定与其向相应的实用新型申请战略规划。
据统计,目前共有85个国家和地区在专利制度中实施实用新型,但每个国家对实用新型定义略有不同,比如意大利、巴西、菲律宾、中国等称之为实用新型专利,澳大利亚称之为创新专利或者小专利(Petty Patent),马来西亚称之为实用创作,法国称之为实用证书,比利时、荷兰、中国香港地区等称之为短期专利(Short Term Patent)。
各个国家和地区对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也存在差别,比如在中国、日本、韩国、意大利、俄罗斯、巴西等国家保护的有形产品;而在法国、奥地利等国家实用新型保护产品和方法,其定义和国内的发明基本相同。
实用新型专利在各个国家的审查制度也不相同,比如韩国和马来西亚,是需要实质审查的,其审查程序和程度和国内发明基本相同;而在德国只是进行形式审查;而在澳大利亚是实行登记制,然后再根据申请人的意愿选择是否请求审查。就保护期限而言,世界上各个国家基本都规定在10年左右,只有极个别国家规定不同,比如澳大利亚为8年,马来西亚和巴西为10年以上。由以上信息可以看出,各个国家的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虽然略有区别,但其实质上均是对发明专利的补充,是对小发明小改进的一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由于不进行实质审查,授权时间相对较快,因此自从1984年中国颁布专利法以来,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激增。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年报(2014年)统计数据看,有效实用新型专利2,291,326 件,同比2013年增长18.3%,占总量的比重达到49.4%,较2013年提高3.2 个百分点;而发明和外观专利占总量的比重分别为25.8%和24.9%。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处于一个良性稳定的发展阶段,但是增加率相比于前些年略有下降,这也客观反映了公众对实用新型专利的重视和认可程度正在降低。从保护客体的角度出发,实用新型是最接近发明的专利类型,表1详细列举了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区别及相同点。
由表1可以看出,中国的实用新型和发明有相同点(比如都可以保护产品,都要求有创造性和新颖性,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都受法律保护),也有不同点(比如涉及方法类的创新点无法使用新型专利保护,两者对创造性的要求以及保护期限也不同),而其中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审查制度的不同。发明是要求对其进行实质审查的,而实用新型则仅要求是初步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利局受理和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而在专利审查指南中,进一步明确说明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具体审查内容如下:(4)有关费用的审查,审查是否正常按时缴纳相应的费用。
从上述的审查内容看,实用新型初步审查除了是格式、时限、费用等审查,还包括了技术方案内容的审查,比如实用新型公开的技术方案必须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或第四款的规定,即需要满足新颖性和实用性的要求。指南规定,审查实用新型新颖性时,审查员可以根据未经其检索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的信息判断实用新型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也可以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判断实用新型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审查实用性时需要审查所申请的产品必须能够在产业中制造和应用,而且该产品能够产生积极、有益的效果。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第十一条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第六十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虽然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审查制度不同,但是在侵权法律保护方面是一视同仁的,并没有区分是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专利,两者的法律地位是完全一样的。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这就更进一步增加了企业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时的灵活性。比如在企业对产品做出一项发明创造,对其创造性的程度不能很好的把握时,可以选择将发明创造同日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一般实用新型会先获得授权,再进行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若该发明创造不满足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则发明人至少可以获得实用新型的专利授权;若该发明创造满足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则只需要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即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因此,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同日申请可以作为企业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有效补充方式而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