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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商标组合保护,赢得药品通用名纠纷案[纽乐康]

返回列表 来源:纽乐康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22-10-17
        药品标准中收载的药品名称,通用名称是药品的法定名称。在我国,药品的通用名称,是根据国际通用药品名称、卫生部药典委员会《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命名的。药品使用通用名称,即同一处方或同一品种的药品使用相同的名称,有利于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有利于医生选用药品,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制药企业之间展开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药品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根据《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十二条规定,通用名称是药品广告中必须进行宣传的内容。
专利申请-蓝
        来看一个特殊案例,2012年8月,荣昌公司申请注册第11377130号“肛泰”商标(下称诉争商标),随后该商标核定使用于“人用药、中药成药”商品上。2014年10月,盛康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原商评委经审查,裁定诉争商标维持注册。

       盛康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要理由为: “肛泰”系药品通用名称,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盛康公司诉讼请求。盛康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中,盛康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在两公司对于“肛泰”属于法定的药品通用名称无争议,且均认可目前市场上仅有荣昌公司生产“肛泰”药品的情况下,对于“肛泰”商标在“人用药、中药成药”商品上的注册能否予以维持。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表明,“肛泰”于1995年12月11日至1999年12月10日期间获得新药中药保密品种保护;“肛泰”于2005年1月24日至2012年1月24日期间获得中药品种保护。在前述保护期限内,市场上仅有荣昌公司生产“肛泰”药品。荣昌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在“肛泰”处于中药品种保护期间,荣昌公司于2009 年4月30日申请了“治疗痔疮的药物及其制备方法”的 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因该专利系“肛泰”制备方法专利,这在事实上又排斥了其他市场主体生产“肛泰”药品的机会。正是由于荣昌公司采取了中药保密品种保护、中药保护品种保护、专利权保护等多项措施,故截至目前,市场上除荣昌公司外,未有亦不可能有其他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的“肛泰”药品投放市场。在此特殊情况下,“肛泰”虽属药品通用名称,却实际未被通用化,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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