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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口可乐也在专利侵权?[纽乐康]

返回列表 来源:纽乐康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22-10-17

        近日,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将一项指控可口可乐公司侵犯了具有互联网功能的软饮料机的专利诉讼发回重审。在地区法院判决可口可乐的Freestyle触摸屏饮料机未侵犯NPE(非实施实体)罗斯柴尔德互联设备创新有限责任公司(RCDI)所拥有的专利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关于权利要求解释的部分,废弃了侵权不成立的简易判决并将该案发回重审。

专利申请-蓝

        Freestyle是可口可乐公司饮料机的一个产品线。用户可以使用饮料机的触摸屏(Blister界面的一部分)滚动浏览并选择各种饮料。用户还可以通过Freestyle程序(Freestyle app)与机器进行交互。使用Freestyle程序,用户可以连接到相关服务器以注册其身份和自定义的饮料偏好(例如,可口可乐和雪碧的均等混合)。然后,用户找到Freestyle饮料机,并用手机的Freestyle程序扫描由Blister触摸屏显示的QR码。该扫描提示Freestyle程序连接到相关服务器,以检索用户偏爱的饮料并提供给用户。
        RCDI拥有377号专利,该专利在相关部分中涉及一种饮料机,该饮料机可以接收用户的身份,并根据该用户先前存储的饮料偏好,提供用户的首选饮料。其主张的独立权利要求11记载了“一种饮料机,包括:隔间……;阀……;混合室……;用户界面模块,被配置为接收用户的身份和饮料的标识符;通信模块……”。
        RCDI起诉可口可乐公司,指控其Freestyle饮料机侵犯了377号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地区法院将“用户界面模块”解释为“饮料机的组成部分,该部分可实现用户与饮料机之间的直接通信。”RCDI则主张将权利要求的该术语解释为“使用户与饮料机之间能够进行通信的组件”。地方法院未同意,法院指出,与RCDI建议的解释不同,法院的解释要求用户界面模块实际上是饮料机的组成部分。法院解释说:“一个包括混合室、阀和用户界面模块之类的饮料机,最自然地应该被理解为实际上由这些不同的部分组成。”
      进而,地区法院认为,根据377号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1,可口可乐公司的Freestyle饮料机无法允许用户通过Blister触摸屏提供其身份和饮料识别码,相反,用户是通过手机上的Freestyle程序经由互联网与饮料机通信的。因此,Freestyle饮料机不具有权利要求11的“用户界面模块,被配置为接收用户的身份和饮料的标识符”这一特征。

       RCDI不服并上诉,RCDI认为地区法院错误地解释了“用户界面模块”一词,并且在正确的解释下,应该撤销地区法院不侵权的简易判决。

      上诉法院对这两种解释都不同意,提出了自己独立的解释方式,将“用户界面模块”解释为“用户与饮料机进行交互的组件”。RCDI提议的解释在“用户界面模块”中忽略了“界面”一词。上诉法院指出,实际上几乎任何组件(例如,处理器甚至电源线)都可以以自己的方式帮助实现用户与饮料机之间的通信。但是处理器和电源线不是界面。我们将用户界面模块解释为是与用户进行交互以实现与饮料机进行通信的组件,而不仅仅是使这种通信得以实现的组件。

       RCDI认为地区法院错误地要求用户界面模块实际上是饮料机的一部分。上诉法院同意该观点。权利要求11记载了一种饮料机,该饮料机“包括”许多组件,并包含“用户界面模块”。然而,权利要求11没有记载用户界面模块如何连接到饮料机的附加部件,更不用说用户界面模块必须物理连接到这些附加部件中的任何一个或全部。

       一个看似很简单的案子,由于双方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不同,导致会得出不同的侵权结论。到了上诉法院,法院更是提出了一个不同于当事双方的第三种解释。

       权利要求的解释在我国的专利侵权中也是一个永恒的重点和难点,这在最高院知识产权庭今年的年度报告中也有确认。只是权利要求的解释是需要由当事人提出的,如果代理律师提不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方式,法官也不会深究权利要求应该如何解释的问题,一般用词语的通常含义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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