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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范畴(二)[纽乐康]

返回列表 来源:纽乐康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22-10-17

高新认定代理

        今天再说说哪些不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范畴的第二篇吧。

二、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技术转让收入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技术转让常常伴随一定的载体进行转让,比如,转让人通过图纸、计算机软件等形式将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资料提供给受让人进行技术转让。

        涉及生物、医药、动植物的技术转让,转让人可能会通过动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血液制品的形式进行技术转让。还有一-些生产性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是嵌入在成套设备或样机中的,这种形式的技术转让往往是伴随着样机或设备的销售进行的。

三、技术开发收入
       对于居民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所得税待遇时,首要的问题就是要区分技术开发与技术转让。企业取得的技术开发收入是不能享受所得税减免税待遇的。技术开发是针对尚未掌握的技术成果进行的开发活动,而技术转让则是对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进行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对于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的区分,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首先进行区分,区别不同的行为签订不同的合同。

四、超出技术转让范围的收入

       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同时技术转让必须是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条件的特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 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企业发生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所得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那些认为只要企业提供了科技部门的技术认定证明就可以享受优惠的认识是片面的。
        实际上,科技部门在出具的合同认定证明时还同时出具合同认定信息表,在信息表中分别注明了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的类型。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除了审查技术合同的实质内容,还可以通过审查技术信息表,或者从国家专利局等政府网站审查卖方技术证书等途径核实技术转让的性质。此外,企业发生的技术转让可以到科技部门进行技术合同认定,但并非所有技术转让或者所有经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合同

都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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