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就介绍一下,不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范畴的最后一个部分:
五、不能提供科技部门认定证明的技术转让收入
企业备案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科技部门的合同认定证明。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合同通,常分为四类,分别是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其中技术转让合同又分为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专有技术转让合同)。对于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的技术合同的认定部分已经提到到省级以上的科技、商务部门,省级以下的科技、商务部门的认定将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定。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六、核心技术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要产品(服务)收入
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一一些大型外资企业上,虽然其产品确实是高新技术产品,但核心技术并未向中国企业转移,通常这种核心技术仍被外方股东拥有并控制,通过引进国外设备及外方派技术人员参与生产,来控制这项技术;另-种形式就是把核心技术固化到核心零部件中,国内企业通过进口这种零部件来生产产品,这两种情况都应认定国内企业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一般情况下,国内外公司是母子公司,很容易签订技术独占使用合同,但实质上核心技术依然没有向国内转移,主要体现在外资制药业及装备制造业中。高新技术收入与自主知识产权之间的相关性不明晰。目前,大部分企业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体现为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这些专利有的构成其产品的主要部分,有的构成其产品的次要部分,有的专利是其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一项技术等等,如何认定 高新技术收入与自主知识产权之间的相关性,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某些企业为达到减免税目的,对此牵强附会,虽然一时可享受利益,但也留下了风险。上述情况主要体现在一些中小企业及产品比较特殊的企业中。通过正确方法以及专业代理机构进行认定,就可让企业获得更好发展优势,这对企业未来发展竞争,纽乐康团队可为您提供专业服务,欢迎咨询微信号:zyjt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