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人要想为其发明取得专利,需要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一项发明要得到专利保护必须满足一些条件:必须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必须适于在工业上制造或使用(有用的),是新的(新颖的),必须展现充分的创造性(非显而易见的),并且专利申请中该发明的公开必须符合一定标准。
1、由可以授予专利权的主题组成
一项发明要得到专利保护,必须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主题范围。可授予专利权的主题是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并且一般以可专利性的例外情形予以明确,其总的原则是所有科技领域的发明都应当得到专利保护(参见TRIPS协定第27条第1款)。
从可专利性的主题中排除的技术领域包括以下几类(参见TRIPS协定第27条第3款):
——对自然界中已经存在的材料或物质的发现;
——科学理论或数学方法;
——计划、规则或方法,例如那些用于商业方面的,纯粹的智力活动或游戏;
——人类或动物疾病的医疗或诊断方法(但是用于诊断的产品可以授予专利);
——除微生物之外的植物和动物,除非生物和微生物方法之外的主要是用生物方法培植植物的方法。
TRIPS协定(第27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了成员国可以从专利保护中排除特定类型的发明,如当商业利用该发明时,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
2、实用性
实用性要求指的是发明能在工业中制造或使用。一项发明要获得专利授权,就必须能满足实际应用的目的,而不仅仅是理论上的。如果发明是一项产品或产品的一部分,那就应当能够制造这种产品。如果发明是一种方法或方法的一部分,就应当能实现这种方法或实际使用它。
例如,时间机器的创意很了不起,但除非有发明家实际制造了一台能够真正让民众进行时间旅行的机器,否则时间机器的简单概念不能取得专利。
3、新颖性
新颖性要求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是新的;一般来说,“现有技术”指的是在一件专利申请的相关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有的所有知识,无论这些知识是通过书面或是口头形式公开而存在的。
以下列三种形式公开的发明内容会被视为现有技术:
——通过在出版物上描述该发明或以其他形式出版。
——通过在公开场合口头描述该发明,这种公开称为口头公开。
——通过在公开场合使用该发明,或通过使公众处于其任何成员都可以使用该发明的状态,称为“使用公开”。使用公开本质上是一种公
共场合的视觉公开,如展览、销售、演示、未经录音的电视广播以及实际上的公众使用。
发明人必须在说明书中对发明进行详细说明,并与本领域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以说明其新颖性。
4、创造性
判断创造性(也被称为非显而易见性)时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该发明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显而易见的,这是实质审查过程中最难判断的标准。发明必须具备足够的改进,才能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认为“非显而易见”。如果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一个发明相对于之前的现有技术水平来说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它就被认为不能授予专利。
专利的立法中加入创造性要求,是因为专利保护不应给予人们已了解的现有技术,也不应给予可以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直接推导出的结果。
5、以清楚完整的方法在专利申请中公开(充分公开要求)。
专利申请应当以充分清楚的方式公开该发明,并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说明书应当描述至少一种所述发明的实施方式。如果可行,这应当以举例的方式描述,并且在有附图的情况下,应参考附图。在某些国家,则要求说明书公开申请人所知的该发明的最佳实施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