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专利申请量的逐年上升,从2006年起至今,总共进行了四次专利费减规章的调整,依次为:
2006年11月13日起施行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局令第39号)①;四次费减规章中, 2006年11月13日起施行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目前已失效, 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全面取代了2006年11月13日起施行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适用于2016年9月1日后仍然有效的专利或专利申请; 2018年8月1日起延长专利年费减缴期限仅仅是对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中专利年费的期限进行了局部调整,适用于所有有效的专利或专利申请,目前该规章依然有效; 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费减新政是对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中单位或个人享受费减的标准进行了调整,适用于2019年7月1日之后依然有效的专利或 专利申请,此次调整后费减条件更宽松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5] 71号)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 78号) ,自2016年9月1日起实行新的费减规章。《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规定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换句话说,从2016年9月1日起,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每一年只需要提交一次费用减缴证明材料即可,而不用每申请一项专利均需提交一次费用减缴证明材料。
为了进一步地减轻专利权人 的维护费用,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从2018年8月1日起将延长专利年费减缴期限,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延长至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10年内,同时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等。此外,为了进一步地减轻发明专利申请人的申请费用,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主动撤回发明专利申请的(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还可以请求退还50%的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为了更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9] 45号、发改价格[2019] 914号)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7月1日起启用费减新政。
从上面几次费减规章的演变来看,每次新的费减规章相对于前一次而言,在费减条件和/或费减类别上朝着有利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方向推进,逐步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减负。
费减新政对目前有效的专利或专利申请的影响
2019年7月1日之后,对于准备进行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人而言,可以非常直接地享受费减新政。那么对于申请日在2019年7月1日之前的专利申请或目前尚在维持的专利,且符合相应费减条件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而言,又该如何进行设计,从而更好地享受费咸红利呢?专利申请日在2016年9月1日之前专利申请。
无论专利申请人是否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局令第39号)的减缓条件,只要专利申请人符合2019年7月1日施行的费减条件(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针对相应的专利或专利申请重新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 则可享受费减新政的红利。
专利申请日在2016年9月1 日至2019年7月1日之间的专利申请申请。
无论专利申请人是否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 78号)的减缓条件,只要专利申请人符合2019年7月1日施行的费减条件(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或个人上年度年收入小于6万元)的,针对相应的专利或专利申请重新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 则可享受费减新政的红利。
通过对专利费减规章的解读,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以针对已申请的专利进行筛查,对于符合费减新政减缴条件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则可以结合本文的具体案例重新办理费用减缴请求,从而可以节省费用来进行研发和创新,这也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陆续出台费减规章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