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为专利无效请求尚未明确提出的情况。如果无效请求具有以下条件之一,则专利审查联合会应将认为没有明确提出的通知发送给请求者:
(一)请求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无效请求费的;
(二)请求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补充通知的;
(3)请求者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了更正,但两次更正后仍然存在相同的缺点;
(4)在请求国没有在我国设有惯常住所或营业所,外国公司或其他外国机构的外国人,未按照规定授权委托,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更正。
2.无效请求未得到审查的情况。如果无效请求具有以下条件之一,则专利审查联合会将不审查通知发送给请求者:
(1)申请人在民事诉讼中没有法律主体;
(2)无效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开授权的专利;
(3)无效请求是针对专利审查联合会作出的有效核实决定而使专利权无效的;
(4)专利权人明确要求专利权无效,并要求声明专利权无效,所提交的直接证据不是出版物,或者无效请求人不是现有专利权的全部专利权人;
(五)请求无效的理由不属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
(六)无效请求作出验证决定后,请求人以相同的理由和直接证据要求同一专利无效;
(7)请求者没有实际表明无效的原因,也没有提交直接证据,但是没有整合提交的所有实际表明无效原因的直接证据,或者没有指出每种理由所基于的直接证据;
(8)作为请求者在我国没有惯常居住地或营业所,外国公司或其他外国机构的外国人,未按照规定授权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更正。指定的时限;
(9)无效请求以专利权授予的模型设计与他人在申请处理日之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益相冲突为由,请求模型设计专利权无效,但请求者不能证明其无效。是事先购买的人该人关系牢固,或未提交直接证据证明控制权存在矛盾。
(10)几个请求者明确地相互提出了无效请求,但这属于所有专利权人对其现有专利权的明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