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审查程序是在专利申请被拒绝和上诉时对申请人的一种补救方法。
专利权审查联合会根据商标法第41条的要求,对审查请求进行审定,并作出决定。
那么,如果我对专利审查结果不满意该怎么办? 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权审查联合会的审查决定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 专利权审查联合会在验证后做出审查决定。 有两种类型的审查决定。
一种是撤回拒绝上诉的原始决定。 在作出驳回上诉的决定之前,专利申请将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国务院办公厅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将再次执行验证程序。
另一个是保留拒绝上诉的原始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专利申请人对维持专利权审查联合会最初拒绝上诉的决定不满意,则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继续进行随后的司法救济程序。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审查联合会的审查决定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专利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复审决定生效。
专利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审判应当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人民法院区域管辖的有关规定进行。 根据法律法规,专利权审查联合会签署了被告参加诉讼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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