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高术企业发生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变化(立、合并、重组以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若企业名称发现变化,在高企认定系统内资格证书还在有效期内,企业必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再进行重新认定申请。特别提醒参加重新认定的企业,如果企业名称发生了变化,一定要及时提出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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