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高新技术产品有什么用?
从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在平同志“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科学论断的号召下,我国就已经制定并且执行了一系列面向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体系。总结起来,这些优惠政策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从税收方面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第二类是从人才方面的优惠政策;第三类是面向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优惠政策。分别列举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优惠政策研发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活动,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 定,可向地方税务管理部门申请免征营业税;研究开发的软件,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将著作权、所有权一并转让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上述
技术性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部分,可向地方税务管理部门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京政发[2002]23号)第14条 】
研发机构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管理部门审核 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按照税务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京政发[2002]23号)第15条 】
符合 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研发机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实际发放的工资收入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缴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京政发[2002]23号)第23条 】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对于符合外商投资知识密集和技术密集型企业条件或外商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集成电路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与税务部门共同 审核批准后,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达到先进 技术标准的,可再减半征收三年。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第36条 】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第5条 】
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完成人,以奖励和股权收益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可提交其与项目单位签定的以奖励和股权收益入资 协议或入资企业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免征个人所得税手续。
高新技术企业融资优惠政策
上述优惠政策仅是我们编辑整理的一部分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在不同的地区,甚至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不同分园区内,都会有更多专属的优惠政策,企业应当及时留意自己所在地区或者园区的政策发布情况。另一方面,上述政策的具体内容是本文形成时的具体内容,可能会随时发生变化,我们会在以后的修订版本中进行不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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