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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权要具备哪些实质条件?

返回列表 来源:纽乐康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22-10-17
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是对发明创造授权的本质依据。

一、新颖性
  1、在申请提交到专利局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这里的出版物,不但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也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影件。
  2、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所谓公开使用过,是指以商品形式销售或用技术交流等方式进行传播、应用,乃至通过电视和广播为公众所知。
  3、在该申请提交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因此,在提交申请以前,申请人应当对其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作普遍调查,对明显没有新颖性的,就不必申请专利。

二、创造性
  专利申请同申请提交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本质上的差异,有质的飞跃和突破,而且申请的这种技术上的变化和突破,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是显而易见的。所谓“同现有技术相比有进步”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比现有技术有技术优点或有明显的技术优点。

三、实用性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中批量制造或能够在产业上或生活中应用,并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判断实用性应注意:
  1、一项发明的构思或技术解决方案只能使用一次,客观上不能在生产中反复出现
  2、不一定要求已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或立即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
  3、科学发现及科学原理不具有工业实用性

  专利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专利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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