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专利买卖中的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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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纽乐康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22-10-17
专利买卖欺诈,是指在专利买卖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在专利买卖中,欺诈行为有很多,进行交易的权利人要先对相关欺诈行为有一定的了解。
在专利买卖过程中,可能会遇上求购者表示很有购买诚意,价格也还算可以,但强烈要求公证,并且强烈要求按照比例支付,比如签署合同时支付60%,产品合格后支付剩余的40%!必须指出,这种办法很难判定其究竟是企业的保护性行为还是欺诈行为!如果属于欺诈,诈骗方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在产品投产后,以产品不合格为借口拒绝支付剩余的款额比例,由于已经做出公证,发明人如果不懂法,将很难收回其余的利益!说它很难识别,主要是因为诈骗方企业本身有一定的规模,需要技术改造但资金不足,借用这种办法来取得以少量资金杠杆获取大额专利权的目的。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不进行细节磋商,就直接要求专利公证,但是最后在公证签署了协议之后就不知所踪了,这种情况下的真实目的是在于骗取公证费和其他费用,赚取中间的价格差价。
对于专利买卖中的欺诈,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防范
(一)在签订专利买卖合同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对专利转让费或者实施许可费约定即时结清,即该费用支付的越早,则专利权人因该专利的效力问题带来的商业风险越低。如果专利转让费或者实施许可费的支付期限较长,则在该支付期限内,该专利被宣告无效的风险大增。
(二)在专利买卖合同或者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明确专利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不得对该专利权的效力提出异议,即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不得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的请求。当然,此种条款的法律效力是存在争议的,甚至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因违反法律而无效。我国现行专利法第45条规定,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显然,此条中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包括该专利的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然而,若转让合同或者实施许可合同中约定,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不得恶意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并对属于恶意的情形以及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这样的合同条款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