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娃”还是 “福禄娃”,这带点口音的话,还真是让人傻傻分不清。
近期,关于“葫芦娃”和“福禄娃”的著作权纠纷,法院作出最新判决。
众所周知,《葫芦兄弟》是一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动画片,里面的七个葫芦兄弟也被成为葫芦娃,是80后和90后的童年回忆。
《葫芦兄弟》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影厂)制作完成,美影厂享有《葫芦兄弟》动画片及其中葫芦娃动漫角色美术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
美影厂发现,《十万个冷笑话》和《十万个冷笑话番剧版》手游中有人物卡牌大娃、二娃、三娃、四娃、五娃、七娃,认为该动漫形象侵害了其葫芦娃动漫形象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将涉案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葫芦兄弟》动画片中的六个葫芦娃动漫形象系作者以线条、色彩勾勒出的葫芦娃的基本形象,具有炯炯有神、孔武有力、天真可爱的角色特征,体现出了作者的构图选择和绘画技巧。葫芦娃动漫形象通过线条、轮廓、服饰以及颜色的运用,形成特定化、固定化的葫芦娃角色造型表达,具有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属于美术作品。美影厂系六个葫芦娃动漫角色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侵害上述作品的著作权。服装、饰品特征是人物形象特征的重要组成部分,六个福禄娃在服装、饰品特征细节处理上与六个葫芦娃相同,只是颜色不同,可以认定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游戏中六个福禄娃美术作品与《葫芦兄弟》动画片中六个葫芦娃美术作品人物形象实质性相似,构成著作权侵权。一审判决被告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妙趣公司、蓝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美影厂“葫芦娃”动漫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刊载声明、消除影响;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妙趣公司、蓝港公司连带赔偿美影厂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19,500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于上海知产法院,有编辑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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