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五常大米协会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先后在“大米、大米制品”商品上注册了“五常WUCHANG及图”商标及“五常大米”商标,均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去年3月,五常大米协会发现某公司销售标记“五常”“稻花香”字样的大米,于是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令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五常大米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赔偿经济损失53000元。
法律提示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制度,规定了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以及商品制作及其品质特征,明确了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从而彰显了使用证明商标既是对消费者的郑重承诺,也是对获准使用该商标的经营者良好商誉的肯定。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由此可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普通商标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一是二者的功能不同。普通商标所指示的是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并不直接反映商品质量或特色。地理标志表明的是商品产地、商品质量和特有品质,有品质担保、质量认证的功能。对不是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商品使用该地理标志,造成欺骗性后果,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商标法对此予以禁止。
二是二者的权利主体不同。普通商标由独立的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取得专用权,并可排除任何第三人的注册和使用;地理标志则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由该标志所标示商品或服务的代表性机构如行业协会,作为商标注册人并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管理,该地区范围内某一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共同使用。
本案中,某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包装袋上以突出方式标记有“五常”字样,与两个证明商标中的主要识别部分“五常”字样相同;然而,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大米是来自“五常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划定的五常市指定区域内并具有特定品质,其行为足以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作者单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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