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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被碰瓷、商标被抢注,企业应该怎么办?

返回列表 来源:纽乐康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23-08-11

商标已经被抢注或碰瓷,但抢注者和碰瓷者的申请尚未获得注册的时,可以通过对被抢注或碰瓷的商标申请提起异议的方法进行维权。根据我国《商标法》,注册商标应当先由国家工商行政总局下属的商标局的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审查的,进入公告期,公告期时间为三个月。在这三个月的时间里,通过专门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

那么什么样的理由可以做为异议申请的理由呢?对应的法条又是什么?提交时又应该提交什么样的证据?下面我们根据商标局的解释细细来看:

1. 基于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原则提出异议申请,很多企业曾经持有过该商标,但又因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失去的情况,或者因为尼斯分类调整,导致商标类别发生改变但还未及时从新注册成功等其它适用的情况,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提出异议,且应当在申请中列明商标注册号或商标申请号;

2. 基于在先使用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应当提交在先使用的证据,在先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商品或服务、使用日期和使用人;

3.基于主张代理或代表关系、特定关系人抢注提出异议的(《商标法》第十五条),应提供能够证明被异议申请人与其存在代理或代表关系或其他特定关系的证据;

4. 基于地理标志保护提出异议的(《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应提供相关地理标志材料;

  5.基于在先商号权提出异议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件的复印件或者登记部门出具的载有异议申请人商号信息,且能体现出商号的登记、使用日早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

6.基于在先著作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异议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应提交著作权或专利权登记证书、委托创作合同、著作权或专利权转让合同或作品公开发表的证明复印件等;


7.基于在先姓名权提出异议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应当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基于艺名、笔名、别号、雅号等主张权利的,还应当提交能够证明自然人与该名称对应关系的文件复印件;


8.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证明其与所主张的在先权利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文件,例如许可使用合同、代理合同、经销合同、特许经营合同、转让合同、委托创作合同、经纪合同、出资证明、权利转让受理通知书、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相关经营者证明等。

以上的在先权利中,企业的名称、字号权是比较常用的维权手段。可以拿出你的工商登记资料,在时间上证明。知名度来说,企业的宣传资料、使用时间、经营业绩和规模都可以作为证据。

另外提醒一下被抢注或者被碰瓷的公司,在提起商标异议的时候,千万记得以自己的名义同步提起一个商标申请,因为即便异议成功,也只是作废了抢注,你自己还是需要申请一下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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