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外观专利申请前应了解专利局对于申请的实质性和形式要求,按照规范提交申请文件,以提高授权几率,那么专利局对外观专利申请文件有哪些具体规范和要求呢?
专利局对外观专利申请文件的初步审查,包括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也包括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两方面。
形式审查中外观设计的初步审查主要是对申请的必要文件—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以及外观设计简要说明进行审查,申请人办理专利申请手续也应当满足相应要求。对于存在形式缺陷的申请,审查员会发出补正通知书,指出缺陷并提出修改意见,经申请人提交补正文件修改并克服缺陷后,申请人会收到授予外观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明显实质性缺陷主要指:
(1)不符合专利法对于授权客体的要求,如一些不能被授权的客体,或不符合专利法对于新设计的一般性要求(专利法第2条第4款);(2)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及妨害公共利益(专利法第5条);
(3)属于专利法列举的平面印刷品(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6项);
(4)与现有设计相同或实质相同,如知名产品的仿制品等,或者有同样的外观设计在其之前提出申请并获得授权(专利法第23条1款);(5)多项设计不符合专利法关于成套产品或相似设计的规定(专利法第31条第2款);
(6)视图数量明显不足,不能清楚表达请求保护的产品的主要设计特征(专利法第27条第2款);
(7)对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专利法第33条)。
外观专利申请如果存在明显的实质性缺陷,审查员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缺陷及所依据的法条,经申请人修改或意见陈述,不能克服通知书指出的实质性缺陷的,该申请将被驳回。对于这类被驳回的申请,如果申请人能在复审程序中克服缺陷,该申请的驳回决定将被撤销,并返回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
申请人办理与外观专利申请相关的手续,如专利代理委托手续、著录项目变更,应当满足对上述手续文件的对应要求。专利局在审查过程中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补正通知书,授权后发出的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等都会有一定的期限,申请人应该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或办理相关手续。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外观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