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授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条件。实践中,判断的重点和难点通常是判断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或者该实用新型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对此,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其判断标准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发明创造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不仅表现在技术手段的选取上,还蕴含在发明构思的提出之中。在确定发明构思时,对现有技术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关系进行分析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环节,这也是采用“三步法”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技术启示的关键环节,即基于现有技术能否发现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容易找到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手段。
最接近现有技术不应与发明所关注的技术问题无关。如果现有技术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则其通常是沿着与发明不同的改进方向进行研发而形成的技术方案,此时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往往会使发明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差异。
总之,在发明创造性判断中,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为准,还要考虑相关联技术特征及其在整体技术方案中的作用,即发明的整体构思,这对发明是否有创造性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