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均未对已终止失效的专利再次提出“自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进行规范,而因专利权已失效,专利局初审流程部对于专利权人提出的“放弃专利权声明”视为未提出,专利权人要求“自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的诉求无法实现。针对这种情况,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依据当事人处置原则,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并予以公告,对已终止失效的专利实现“自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的法律后果。
专利权由于未按规定缴纳年费已经终止,请求人向该处于终止状态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签章的放弃专利权的声明,明确表示“自申请日起放弃”涉案专利权。依据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人主动放弃其专利权的,只能在专利权终止前被受理并予以公告,由于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处于终止状态,专利局初审流程部向专利权人发出放弃专利权声明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理由是涉案专利专利权因欠费终止失效。虽然专利权人提出了自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的声明,但该声明尚未通过有效的法律程序予以公告,专利权人的诉求无法实现。
对于专利权人声明“自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的主张,无效宣告程序中应当如何处理。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认为,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1节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的专利。尽管涉案专利权目前处于终止状态,但其仍属于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可以依法对涉案专利进行审理。对于涉案专利应当如何处理,合议组作出了如下考量:
第一,专利权人提出自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的,按照目前的有关规定,无法通过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自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的法律后果。
第二,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专利权人提出自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的,依据当事人处置原则应当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其具有法律正当性。
对于专利权人声明“自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的,通过作出审查决定这一方式,可以实现向社会公众公示“自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的法律后果,发挥无效宣告程序“定纷止争”的功能,并借此弥补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暂时缺失;这一做法既尊重了专利权人的自愿,也不会损害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利益,并且充分考虑到了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合法利益的平衡。
总之,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明确表示“自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的,如果在提出该声明时专利权已因未缴费等原因而终止,并因此无法通过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众予以公示,则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可以依据当事人处置原则,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从法理上、从社会效果上均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