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莱奥公司系名称为“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的连接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人。该公司发现三被告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雨刮器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故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万元。
2019年1月22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侵权事实部分先行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瓦莱奥公司享有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判令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侵犯。判决后,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提起上诉。2019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继续审理该案侵权损害赔偿部分。该案审理中,瓦莱奥公司主张依据两公司侵权获利的方式计算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法院根据查明的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在天猫网站自营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在京东网站销售侵权产品的评价数量,综合考虑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率、涉案专利在产品中的贡献率以及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宣传的规模及产品的出口售价、出口利润情况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关于原告主张的惩罚性赔偿,经查,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在先行判决之后已经关闭其天猫网及alibaba网站的直营店铺,且关闭其两个官方网站。原告虽在京东商城购买到S851产品,但由于京东商城系第三方运营商,并非该二被告直营,故应当给予第三方运营商一定的合理期间停止侵权行为。二被告提供了案外人公司的情况说明以及退货情况,可以证明其在先行判决之后已经开始处理侵权产品的退货事宜。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二被告存在恶意侵权,故法院认为不具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由此可见,汽车产业实施的市场换技术政策,目前并没有达到换来优质技术的目的。中国虽然是汽车消费大国,但仍然不是汽车技术研发大国。一方面,行业内存在大量的合资生产方式,外资份额比例大,核心专利技术多掌握在国外车企手中,另一方面,国内车企专利数量还不够多,专利质量更与外资车企不能比拟。这一状况表现在专利诉讼领域,就是与行业的庞大体量相比,诉讼数量并不成比例,被称为“第一案”的瓦莱奥诉卢卡斯案,也是外企状告内企专利侵权,而不是某个内企被侵权。那些能够坚持长期投入自主研发、积极申请高质量自有专利的民族车企和车辆配件企业,不但是富有远见的、负责任的,而且前景是光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