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先期公开,是指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优先于上止优先购买之日起,申请人可以要求提前公布其专利申请,并应当提前提交公开声明。预告可以在专利局通过初步审批后立即进入公开程序。事先公告仅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事先公开声明,不得附加条件。
发明专利申请,由于审查时间长,必须在进入实质性审查前予以公开。其优点是:
(1)有利于最新技术的迅速传播,使有关部门和单位能够跟上最新的技术发展趋势,尽快制定发展战略;
(2)避免重复研究,减少研发过程中的浪费。
(三)可以借鉴他人的发明,促进新技术的快速研究和发展;
(四)任何人可以就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专利局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以减少审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错误。
对于申请人来说,因为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公众可以知道申请的内容,因此实施本发明是可能的。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利益,必须给予一定的保护,即对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由于目前尚未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其中相当一部分最终将被拒绝。考虑到公共利益,申请人无权要求中止执行,但可要求赔偿。因此,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相应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