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主动公开潍坊高新区乐买超市销售侵犯“大宝”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案。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19年12月17日,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对潍坊高新区乐买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店内经营的大宝SOD蜜(纸盒装,包装标示生产企业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卫生许可证号:(1995)卫妆准字01-XK-0003号 生产许可证号:XK16-1080032,批号20220120A,生产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2号)产品标签不符合规范,现场不能提供有效的产品检验证明等材料。
经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协查证实,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宝SOD蜜(纸盒装)产品最后一批次限期使用日期为20170406,该公司已于2014年4月10日启用新包装(无纸盒)及新的批号打印方式,潍坊高新区乐买超市经营的大宝SOD蜜产品(纸盒装,包装标示生产企业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卫生许可证号:(1995)卫妆准字01-XK-0003号 生产许可证号:XK16-1080032,批号20220120A,生产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2号)信息与上述不符,非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该公司出具企业资质、情况说明及商标注册信息等资料。
经调查,2019年11月,潍坊高新区乐买超市从一供货人处共购进该批次大宝SOD蜜8盒,未留存供货人及相关产品资质材料,产品进价5元/盒,售价8元/盒,截至案发,共售出产品2盒,剩余6盒,该批次产品货值共计64元。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大宝”为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为第12182717号,商标是持有人独占使用。经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协查证实,当事人经营的“大宝”SOD蜜非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销售的“大宝”SOD蜜与商标持有人的产品属同一种商品,且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上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均与商标持有人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大宝”SOD蜜相同,使商标、装潢在整体视觉上无差别,已经起到混淆消费者的效果。认定当事人经营的“大宝”SOD蜜为侵犯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持有的“大宝”商标专用权商品,其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六章商标监督管理第一百九十三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裁量标准: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下的,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经营额64元,违法所得仅6元,并积极配合调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裁量标准轻微情形。建议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大宝”商标专用权化妆品6盒;
2、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