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被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效力有哪些
专利申请被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本申请的效力,二是对其他申请的效力。
对本申请而言,本申请不具效力,专利局终止对该申请的任何审查程序。但是,即使申请人在发明专利公布前撤回其申请,如果专利局收到撤回发明专利申请的声明时,已经作好公布其申请的印刷准备的,专利局仍将申请予以公布。同时,该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将在以后的出版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
发明专利申请因为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而没有公布的,对有关同一主题的其它在后申请而言,它不构成抵触申请,即在后申请不会应为它而丧失新颖性。
如果发明专利申请是在公布以后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的,该申请的内容就变成现有技术,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对在该发明专利申请日后公布前提出的相同申请而言,该发明专利申请仍然是该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从而使后者丧失新颖性。专利申请被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如果该申请是有关主题的一次申请。申请人可以就同一主题作为优先权的基础向国内外申请专利,要求优先权。
《专利法》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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