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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充电宝:妥善处理纠纷,促进行业发展

返回列表 来源:纽乐康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22-10-17

  继共享单车行业的知识产权纠纷暂告一段落后,共享充电宝行业的知识产权诉讼又引发业界广泛关注,尤其是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来电公司)与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街电公司)这两家行业头部公司之间的专利纠纷。

  日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针对街电公司诉来电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来电公司以街电公司侵犯其6件专利权为由,提起的30余起专利侵权诉讼和20余起专利侵权行政处理请求属于滥用权力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电提起诉讼

  来电公司与街电公司在深圳中院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只是双方诉讼的一个缩影。自2017年3月起,来电公司在深圳、北京、广州等地向街电公司发起30余起专利侵权诉讼,涉诉总金额达到数千万元。

  2017年5月,来电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为名为“吸纳式充电装置”(专利号:ZL201520103318.2,下称3318号专利)的专利权人,街电公司制造的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7-10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其专利权。

  对于来电公司的指控,街电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其使用的是现有技术,并不构成专利侵权。

  2018年5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街电公司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制造、使用涉案Anker设计12口产品并赔偿来电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随后,街电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除了在北京起诉专利侵权外,2018年6月15日,来电公司还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了街电公司和永旺梦乐城,其认为,街电公司的多款产品侵犯了来电公司的3318号专利和一件名为“移动电源租用设备及充电夹紧装置”(专利号:ZL201520847953.1,下称7953号专利)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街电公司停止制造、使用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3600万元。

  来电公司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出禁令申请,请求法院责令街电公司、永旺梦乐城先行停止涉嫌侵权行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组织双方对禁令申请进行了听证,双方就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禁令的必要性与紧迫性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根据双方举证及听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9月7日作出裁定,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来电公司所主张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街电公司须停止制造、使用侵权产品,永旺梦乐城须停止使用侵权产品。

  裁定作出后,街电公司、永旺梦乐城均不服,分别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经审查,法院驳回了两公司的复议请求。

  在专利侵权诉讼的庭审中,街电公司辩称,首先,来电公司已就其拥有的涉案专利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诉讼已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此外,来电公司还在深圳中院就相同专利对街电公司提起了诉讼,立案时间均早于此次诉讼。因此,来电公司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的诉讼构成重复诉讼。其次,被诉产品虽是其制造,但两案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即便构成侵权,涉案专利只涉及部分零部件,街电公司可更换涉嫌侵权的零部件。再次,来电公司的索赔金额过高。

  2018年12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街电公司停止制造、使用侵权产品,两案共需赔偿来电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3000万元,永旺梦乐城则须停止使用侵权产品。

街电开始反击

  在积极应诉的同时,街电公司针对3318号专利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2017年12月25日,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该案。2018年6月,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6489号审查决定,宣告第3318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3、5-8无效,在授权公告文本权利要求4、9、10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此外,街电公司还针对7953号专利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2017年8月2日,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案。2018年2月,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5065号审查决定,宣告7953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4、5及权利要求8、9引用权利要求1、4、5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2、3、6、7及权利要求8、9引用权利要求2、3、6、7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除了针对来电公司的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外,街电公司还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来电公司起诉至深圳中院。

  街电公司诉称,来电公司以6件完全相同的专利权为基础,先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深圳中院提起30余件专利侵权诉讼,属于典型的重复诉讼行为。

  此外,来电公司还针对街电公司仅有的两款型号产品(分别是6口和12口,其差别仅仅是移动电源数量不同,其结构完全相同)同时在多地申请证据保全。街电公司认为,来电公司滥用证据保全措施干扰其正当经营,并借助公众场合扣押产品的轰动效应损害其市场声誉和商品信誉,以达到侵占市场的不正当目的。

  近日,深圳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来电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等十余家媒体上向街电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街电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万元。该案判决后,来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颁发禁令应慎重

  在来电公司与街电公司的知识产权大战中,法院多次颁发诉中禁令,其引发的诸多问题,引发业界广泛关注。

  对此,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春田认为,禁令制度是一把双刃剑。既要避免过于谨慎保守,而使新的技术模式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同时也要防止被企业滥用,成为打压竞争对手的“核武器”。

  “从立法的目的出发,法院应当慎重颁发临时禁令。受到强制措施的一方,其经营活动将会受到严重影响,甚至被逐出市场。法院如果没有经过充足的分析论证便颁发临时禁令,申请人可能会利用法院颁发的临时禁令进行不正当竞争。”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表示。

  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张平指出,在国内技术创新进入新阶段和国际贸易环境变化的双重影响下,临时禁令的使用频率呈现出增长趋势。法院颁发临时禁令前,应当认定被强制人存在侵权事实,并且在综合考量专利的稳定性、专利质量、等同侵权等因素下作出决定。对于一方当事人涉嫌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可以借鉴美国诉讼经验,由滥用权利一方承担全部律师费用。

  “临时禁令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杀伤力巨大,能够将企业排除出市场。法院颁发临时禁令应谨慎,要逐个分析比对要件。等同侵权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在等同侵权的案件中,应慎重使用临时禁令。”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表示。

重复诉讼应规制

  在来电公司与街电公司的系列纠纷中,重复诉讼是该系列案的一大焦点问题。

  街电公司认为,来电公司以相同的6件专利权为基础,先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30起专利侵权诉讼。这30件案件中原告都是来电公司,并且都将街电公司列为案件被告,属于相同的当事人;这30起诉讼所依据的权利基础都是同样的6件专利权。特别是在深圳中院立案的24起案件中涉及的被诉侵权产品都是街电公司的同一型号柜机产品,属于相同的诉讼标的。街电公司认为这是典型的重复诉讼。

  来电公司则认为,虽然结构相同但移动电源数量不同,这属于不同产品,因此不属于重复诉讼。即使是相同产品,将制造者加上不同商家就可以向相应辖区内具有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资格的人民法院分别起诉。

  对此,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孔祥俊表示,诉讼的目的是定纷止争,同一当事人针对同一标的以同一理由提起诉讼,便构成重复诉讼。即使存在不同情况,只要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具有实质性相同,也构成重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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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纽乐康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成立于1988 年,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的最早成立的 专利申请代理机构之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同时也是国家版权局认可的版权代理机构。 30年的贴心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从单一的专利申请扩大到专利代理(含PCT 代理)、商标国际国内注册维权代理、版权加急代理、条码,包括疑难的专利无效诉讼和专利侵权诉讼在内的知识产权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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