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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如何明确-纽乐康

返回列表 来源:纽乐康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22-10-17

       在专利授权和专利无效的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必须首选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了正确明确,在此基础上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才能保证审查结论的正确性。因此,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明确就是对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评述的基础。

专利申请7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为准,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说明书技术方案往往是晦涩和难于理解的。如何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明确就至关重要。

       某无效宣告请求案件涉及组件显示处理方法和用户设备,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决定中指出,根据证据3-7公开的内容可知,其中移动装置接收用于指示对用于主屏幕的页面进行编辑的输入信号,该输入信号的目的是为了指示主屏幕的页面可以进入编辑页面,并不涉及屏幕上的组件本身,而且证据3-7中处于编辑页面状态下的组件要完成移动等操作时,只靠上述输入信号的指示信息是做不到的,仍需对要操作的组件进行激活然后进行相应的操作,可见,证据3-7公开的指示页面可编辑的输入信号的作用不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组件的指示信息,因此证据3-7不能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进而作出了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0035】-【0038】记载了“指示消息可以是某一组件或者某些组件处于选定状态的指示消息”,“用户可以将这一个组件或者几个组件的状态出发为可处理模式,从而使得这一个组件或者几个组件处于待处理状态”,“当用户完成上述操作时,UE即可获得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组件处于待处理状态的指示消息”。由上述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可以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指示消息”应当是在组件已经处于待处理状态后,用于向移动终端指示该组件已经处于待处理状态的消息。根据证据3-7第【0027】段的记载可知,证据3-7的技术方案是通过用户的一个操作(例如用户转动移动装置),从而产生一个信号(例如旋转产生的运动信号),将该信号视为指示页面编辑的信号,然后将页面编辑屏幕输出到显示单元上。由此可见,在该信号产生之前,该移动装置并没有处于页面编辑状态,而是一种正常使用的状态。该信号是用于指示移动装置后续应当进入页面编辑状态,而并非指示移动装置已经处于页面编辑状态。因此,证据3-7中“指示页面编辑的信号”不能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指示消息”。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36】-【0038】段的记载,当用户完成触发操作时,移动终端就会根据“指示消息”使组件处于待处理状态。用户操作只是从外部的角度描述用户的行为,而权利要求1中的“移动终端获取组件处于待处理状态的指示消息”则是从移动终端的角度描述其根据用户的行为获取了“指示消息”,并且根据该消息使“组件处于待处理状态”。证据3-7的技术方案中,移动装置接收用于指示用于主屏幕的页面进行编辑的输入信号的目的是为了指示主屏幕的页面可以进入编辑页面,并不涉及屏幕上的组件本身。而且证据3-7中处于编辑页面状态下的组件要完成移动等操作时,只靠输入信号的指示消息是做不到的,仍需对要操作的组件进行激活然后进行相应的操作,因此证据3-7公开的指示页面可编辑输入信号的作用不同于权利要求1的组件的指示信息。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指示消息”进行了不同解释,而基于不同的解释均维持了该无效决定。因此,在专利授权和专利无效的审查过程中适用最大合理解释原则明确解释权利要求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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